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芗民初字第1508号
原告福建泰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仔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原告单位职员。
被告漳州市石亭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泰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石亭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以原、被告欲进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泰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82元,减半收取27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林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