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502财保316号
申请人:邢台市桥东区继康苗圃,地址:邢台市桥东区大梁庄乡胡家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02MA08277J4T。
法定代表人:康元德,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恒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桥东区顺德路商务大厦1#楼4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550441222P。
法定代表人:刘慧杰,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邢台市桥东区继康苗圃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恒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邢台市桥东区继康苗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恒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邢台市桥东区继康苗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范建敏
审判员 石志杰
审判员 房 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史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