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8450号
原告:***,男,1962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科峰、***,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宏厦集团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百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45713E。
法定代表人:刘其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瑞强,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宏厦集团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元,由***负担。
审判员钱富良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