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厦集团公司

无锡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宏厦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4民初3537号
(2018)苏0214执保342号
申请人:无锡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34400265D,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宏厦集团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45713E,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洋溪百合路。
法定代表人:*其元。
原告无锡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公司)与被告江苏宏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宏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金鑫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宏厦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无锡杭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自有的坐落于无锡市运河西路1980号房屋(房产证号为锡房权证字第××号)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鑫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宏厦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金鑫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戴雷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