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厦集团公司

镇江军莲木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宏厦集团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91民初2385号之二
原告:镇江军莲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永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潇潇,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劲,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宏厦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其元,执行董事。
被告:***,男。
原告镇江军莲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宏厦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张 凯
二〇一九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鞠恩春
书 记 员  黄玉佩
审 判 员  张 凯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鞠恩春
书 记 员  黄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