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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嘉裕塑料包装制品厂与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泾新村村民委员会、江苏省三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5民初445号
原告:无锡嘉裕塑料包装制品厂,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辰,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泾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锡港东路**。
法定代表人:吴斌,该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栋、王淼,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三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东沟镇瑞林路**/div>
法定代表人:崔军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珈瑜,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如霞,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惠建良,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珈瑜,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宏厦集团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洋溪百合路iv>
法定代表人:刘其元。
第三人:无锡江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无锡市湖滨街**蠡湖科研大厦**iv>
法定代表人:过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丹燕,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嘉裕塑料包装制品厂(以下简称嘉裕厂)与被告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泾新村村民委员会、江苏省三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惠建良、江苏宏厦集团公司、无锡江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嘉裕厂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嘉裕厂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嘉裕塑料包装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嘉裕厂负担。
审 判 长  谢 妍
人民陪审员  钱荣源
人民陪审员  戴丽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洪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