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0083号
原告:北京网新易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2号洪广宝座10层H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鼎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路235号湘域中央1栋811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网新易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湖南鼎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网新易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湖南鼎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资金15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原告北京网新易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网新易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者查封被告湖南鼎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资金15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原告北京网新易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