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佳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鼎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2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280号
原告:广州市佳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64、66号东905之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均为该司职员。
被告:湖南鼎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路235号湘域中央1栋1013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春发,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佳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鼎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佳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广州市佳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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