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鼎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网新易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湖南鼎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0083-2号
原告:北京网新易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2号洪广宝座10层H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鼎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路235号湘域中央1栋811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网新易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湖南鼎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月8日作出(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0083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冻结或查封被告湖南鼎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资金15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现原告北京网新易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以该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意向,要求解除对原告北京网新易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被告湖南鼎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资金15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网新易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提出的解除查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湖南鼎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资金15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北京网新易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账户内资金15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