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鼎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网新易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湖南鼎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0083-3号
原告:北京网新易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2号洪广宝座10层H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鼎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路235号湘域中央1栋811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网新易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湖南鼎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网新易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网新易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网新易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655元减半收取932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网新易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