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财保7号
申请人:南京秋石正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南京正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李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创导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枫,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秋石正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创导电气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仲裁一案,于2018年1月26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创导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为该保全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2018年2月1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秋石正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创导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创导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南京秋石正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慎辉
审判员 李军川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