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391民初906号
原告江苏同合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斯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占兵,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创导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枫,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同合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创导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同合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00元,由原告江苏同合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韩蕾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