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729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创导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枫,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聚义宝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两渡镇曹村(两渡镇圪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宋向荣,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灵民商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4月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聚义宝鑫新材料有限公司在你单位的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福太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郭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