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导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创导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山西聚义宝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729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创导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枫,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聚义宝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两渡镇曹村(两渡镇圪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宋向荣,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灵民商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4月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聚义宝鑫新材料有限公司在你单位的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福太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郭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