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导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创导电气有限公司与徐州万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305民初2472-2号
原告江苏创导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凯,江苏天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万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徐州工业园区徐州大道南。
法定代表人徐胜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舒春,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创导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万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创导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创导电气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创导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30元,减半收取15565元,由原告江苏创导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贺夫建
人民陪审员  王 锋
人民陪审员  吴莉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