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729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创导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高新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枫,男,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聚义宝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两渡曹村。
法定代表人宋向荣,男,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创导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聚义宝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企业停产,暂无履行能力,致该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5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5)灵商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森
审判员 杨福太
审判员 侯秀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