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导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创导电气有限公司与丰县特殊教育中心、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苏03民终29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丰县特殊教育中心(原丰县聋哑学校),住所地江苏省丰县开发区东环路东南苑路南。
负责人:刘永君,该中心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影,丰县欢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创导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颖,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6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7706240634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
上诉人丰县特殊教育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创导电气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1民初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双方共同确认,上诉人丰县特殊教育中心于2017年6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江苏创导电气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8万元整;
二、若上诉人丰县特殊教育中心按期足额给付上述款项,双方本案纠纷了结;若上诉人丰县特殊教育中心未按期足额给付上述款项,则被上诉人江苏创导电气有限公司有权按照一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5元,由被上诉人江苏创导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上诉人丰县特殊教育中心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郭 宏
代理审判员  汪佩建
代理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