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执173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创导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绿地地产集团徐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亚社,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创导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绿地地产集团徐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21)苏0391民初28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绿地地产集团徐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234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庞玉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宜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