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106民催5号
申请人:浙江鸿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一西路75号3号楼5楼东侧A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江鸿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3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鸿远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28071511、票面金额肆仟元整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鸿远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浙江鸿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黄倩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应盛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