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远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杭西初字第302-1

原告:杭州儒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28号B区三楼3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兰,女,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塘镇七古登2幢2单元303室。

被告:浙江鸿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一西路75号3号楼5楼东侧A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儒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浙江鸿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儒信科技有限公司201029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儒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鸿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3元,减半收取87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01元,合计1677.50元,原告杭州高忻电子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0年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