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分公司与重庆天杰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1民初11623号
原告: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万州区牌楼街道***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93531687Q。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天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和平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8281867XP。
法定代表人:程洪荣,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天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7元,减半收取1498.5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向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