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通恒瑞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天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民终10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通恒瑞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段216号1栋33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MA6ADY5106。 法定代表人:宁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天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和平广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8281867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通恒瑞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天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1民初6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通恒瑞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后,一审法院依法向该公司邮寄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该通知书于2023年3月3日被签收,该通知书告知四川通恒瑞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本案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四川通恒瑞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通恒瑞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 毅 审 判 员  李 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军 书 记 员  唐 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