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2民初26170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胜于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冉家坝109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旭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632号3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向宇钢。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胜于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旭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胜于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胜于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50元,减半收取4825元,由原告重庆市胜于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万园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