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旭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旭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胜于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民终62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旭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宇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胜于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守贵,重庆渝万(城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旭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胜于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5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旭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旭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旭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重庆旭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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