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元世纪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天元世纪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禧宝月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25488号
申请人:北京天元世纪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汤立路201号院1号楼8层2单元908。
法定代表人:高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涛,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翠娜,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禧宝月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北环路3号1至4层全部2至4层。
法定代表人:马杰。
北京天元世纪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北京禧宝月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申请人北京天元世纪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禧宝月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81750元的财产。2021年12月27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载明如申请人北京天元世纪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天元世纪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禧宝月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8175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爱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