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财保64号
申请人:海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7幢H区10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人:**,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天元世纪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201号院1号8层2**90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海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天元世纪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海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现申请人海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准许海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保全。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