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山东大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20-1538移送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初1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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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冯飞燕,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东大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姜长勇,职务:董事长。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大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摄影作品EP-247657385。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9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元共计人民币1万元整;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红色齐鲁)中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EP-247657385。涉案作品著作权人已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原告,并授权原告以自己名义对涉案作品的任何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向司法机关申请、提起任何形式的法律行动。被告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作品使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并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属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被告山东大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为济南市高新区舜,但其主要办事机构及实际经营地址为济南市泺源大街2号大众传媒大厦八、九层,应认定被告的住所地为山东省济南市。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等基层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通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有权审理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该类案件。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为济南市,诉讼标的额为1万元,故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程 军
审判员 李光乾
审判员 吴 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