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山东大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10876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冯飞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怡,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大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姜长勇,经理。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大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段勇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