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顺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山东顺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91民初2955号之二
解封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定海工业园区向阳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海
委托代理人:孔祥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顺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办事处王舍人村鲍贤商务楼C座603室。
法定代表人:魏敬元
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告山东顺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粤1391民初29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顺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130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2020年8月17日,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顺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11×××59账号上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亚鸼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汪凤玲
书记员陈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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