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顺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山东顺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91民初2955号之一
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定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海
委托代理人:孔祥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顺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办事处王舍人村鲍贤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魏敬元
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告山东顺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39.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亚鸼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汪凤玲
书 记 员 陈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