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顺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顺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强制措施类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鲁0112行初105号

原告山东顺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魏敬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晓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郭翠翠,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红磊,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元峰,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顺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谊公司)不服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王舍人街道办)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王舍人街道办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顺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晓明,被告王舍人街道办的分管负责人李明及委托代理人孙红磊、张元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王舍人街道办成立的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领导小组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市、区两级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筑领导小组的要求,顺谊公司在王舍人街道办事处X村普利斯矿水公司东、路南、高速公路以北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审批手续,属违法违章建设,现令顺谊公司于2019年10月15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将按相关规定对该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

原告顺谊公司诉称,2007年6月1日,原告与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X村村委会签订《院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该村一处院落及房屋作为仓储加工基地建设并使用。2019年9月,因济青高速绿化带拓宽,原告建筑物周边的几户同类型房屋陆续被要求拆迁,并被依法支付了补偿款。2019年10月9日,被告向原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以原告建筑物系违法建筑为由,责令原告将房屋自行拆除,否则将实施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应予撤销,理由如下:1.涉案建筑物从未被认定为是违法建筑,被告以违法建筑为由对原告厂房实施拆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原告周边其他同类型的房屋在被要求拆除时都按合法建筑给予了补偿,足以证明该类型的建筑物并未、也不应按照违法建筑处理;3.原告的房屋租赁建设于2007年,被告依据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涉案建筑物进行定性,违背了“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法律错误;4.被告无权对原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更无权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强拆,其行为属于滥用职权;5.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是以“拆违”代替“拆迁”,规避应给予原告的拆迁补偿,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撤销被告2019年10月9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顺谊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魏敬元身份证复印件、协议书各一份;2.《院落房屋租赁合同》一份;3.济历城王发(2002)12号、13号、14号政府文件三份、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一份;4.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自然资源部关于济南至青岛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征收土地方案、《济南市历城区高速公路生态廊道建设工程用地土地租赁合同》各一份;5.《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一份;6.房屋被拆除后的现场照片一张、拆除过程中的视频一份;7.原有房屋及新建房屋的测绘图一份。

被告王舍人街道办辩称,依据济厅字[2017]5号文件的精神及济南市城市管理局2019年9月份公布的济南市拆违拆临第四期违建台帐的规定,原告的建筑物在台帐中属于违法建筑,应当在2019年10月31日之前拆除完毕,被告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65条规定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于法有据,应当予以维持。

被告王舍人街道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济厅字[2017]5号通知一份;2.王舍人街道办《关于全面拆除违法建设的通知》一份;3.拆违拆临违建台帐一份;4.送达照片(打印件)一份。

经庭审质证,被告王舍人街道办对原告顺谊公司提交的证据1-6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据4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与原告的违法建筑没有关系;对证据6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被告的拆除行为与原告没有关系,原告的房屋设施在拆除前已经自行拆除并清理完毕。原告顺谊公司对被告王舍人街道办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该文件将没有规划手续的建筑物笼统的认定为违法建筑没有法律依据,且原告的建筑物建造于2008年城乡规划法生效之前,被告依据城乡规划法作出认定适用法律错误,该文件也没有赋予被告认定违法建筑和进行强拆的权利;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认为制作该台帐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不充分,台帐的合法性存在问题,且该台帐上的名单不明确、具体;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不予认可,认为被告无权作出该通知书,且该通知书没有事实依据、内容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认为不符合送达程序。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证据1-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7,能够证明涉案房屋的位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舍人街道办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1.2007年6月1日,历城区王舍人镇X村村委(甲方)与山东顺谊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院落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以下内容:“租赁地址为王舍人镇X村‘普利斯矿水公司’东、路南、高速公路以北;附属设施为房屋43间、院落一处;根据需要乙方对使用场地进行改造、修缮或搞建筑建设,其费用乙方自己承担。”

《院落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山东顺谊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房屋及院落进行了投资建设,在合同约定的43间房屋外另行新建房屋,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及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也未取得相应的产权证书。

2011年8月20日,山东顺谊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注销,该公司在上述《院落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本案原告顺谊公司承接,顺谊公司向村委会缴纳租金及土地使用税并继续租赁使用合同中的土地和建筑物。

2.2017年1月,济南市下发关于全面拆除违法建设的通知。2019年,被告王舍人街道办下发了关于全面拆除违法建设的通知,告知建筑物所有人提供建设资料及搬离期限。原告顺谊公司建设的上述房屋在拆除范围内。2019年10月9日,被告王舍人街道办成立的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领导小组向原告顺谊公司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原告顺谊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将可移动物品搬走,拆除了部分钢结构房屋。2019年12月12日,涉案剩余房屋被强制拆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程序。本案中,被告王舍人街道办向原告顺谊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该通知书系对原告的房屋采取强制措施,被告王舍人街道办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听取原告陈述和申辩的程序,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但因涉案房屋已被拆除,行政行为不具有被撤销的内容,故应当确认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10月9日向原告山东顺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静

人民陪审员  刘   金   城

人民陪审员  卢   淑   卿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任雅雯书记员倪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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