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顺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顺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强制措施类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鲁0112行初97号

原告山东顺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魏敬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晓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郭翠翠,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红磊,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元峰,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顺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谊公司)因要求确认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王舍人街道办)实施的房屋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后,于2020年3月6日向被告王舍人街道办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顺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晓明,被告王舍人街道办的分管负责人李明及委托代理人孙红磊、张元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顺谊公司诉称,2007年6月1日,原告与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X村村委会签订《院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该村一处院落及房屋作为仓储加工基地建设并使用。2019年9月,因济青高速绿化带拓宽,原告建筑物周边的几户同类型房屋陆续被要求拆迁,并被依法支付了补偿款。2019年10月9日,被告向原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以原告建筑物系违法建筑为由,责令原告将房屋自行拆除,否则将实施强制拆除。因原告拒绝拆除,2019年12月12日、13日两天,被告工作人员强行进入原告厂区,违法暴力拆除原告全部建筑,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告认为,被告暴力强拆建筑物的行为严重违法,理由如下:1.涉案建筑物从未被认定为是违法建筑,被告以违法建筑为由对原告厂房实施拆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原告周边其他同类型的房屋在被要求拆除时都按合法建筑给予了补偿,足以证明该类型的建筑物并未、也不应按照违法建筑处理;3.原告的房屋租赁建设于2007年,被告依据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涉案建筑物进行定性,违背了“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法律错误;4.被告无权对原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更无权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强拆,其行为属于滥用职权;5.被告强制拆除原告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程序严重违法;6.被告对原告建筑物进行暴力强拆,是以“拆违”代替“拆迁”,规避应给予原告的拆迁补偿,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7.被告违法暴力强拆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被告应依法进行赔偿,赔偿应参照周边类似建筑拆除时补偿的标准进行惩罚性赔偿。请求:1.确认被告暴力强拆原告建筑物的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顺谊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魏敬元身份证复印件、协议书各一份;2.《院落房屋租赁合同》一份;3.济历城王发(2002)12号、13号、14号政府文件三份、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一份;4.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自然资源部关于济南至青岛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征收土地方案、《济南市历城区高速公路生态廊道建设工程用地土地租赁合同》各一份;5.《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一份;6.房屋被拆除后的现场照片一张、拆除过程中的视频一份。

被告王舍人街道办辩称,原告接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之后主动拆除了自己的房屋,清走了自己的物品,不存在强拆一说,被告拆除的是村委会的房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舍人街道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济厅字[2017]5号通知一份;2.王舍人街道办《关于全面拆除违法建设的通知》一份;3.拆违拆临违建台帐一份;4.送达照片(打印件)一份。

经庭审质证,被告王舍人街道办对原告顺谊公司提交的证据1-6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据4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与原告的违法建筑没有关系;对证据6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被告的拆除行为与原告没有关系,原告的房屋设施在拆除前已经自行拆除并清理完毕。原告顺谊公司对被告王舍人街道办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该文件将没有规划手续的建筑物笼统的认定为违法建筑没有法律依据,且原告的建筑物建造于2008年城乡规划法生效之前,被告依据城乡规划法作出认定适用法律错误,该文件也没有赋予被告认定违法建筑和进行强拆的权利;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认为制作该台帐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不充分,台帐的合法性存在问题,且该台帐上的名单不明确、具体;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不予认可,认为被告无权作出该通知书,且该通知书没有事实依据、内容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认为不符合送达程序。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证据1-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被告王舍人街道办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1.2007年6月1日,历城区王舍人镇X村村委(甲方)与山东顺谊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院落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以下内容:“租赁地址为王舍人镇X村‘普利斯矿水公司’东、路南、高速公路以北;附属设施为房屋43间、院落一处;根据需要乙方对使用场地进行改造、修缮或搞建筑建设,其费用乙方自己承担。”

《院落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山东顺谊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房屋及院落进行了投资建设,在合同约定的43间房屋外另行新建房屋,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及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也未取得相应的产权证书。

2011年8月20日,山东顺谊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注销,该公司在上述《院落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本案原告顺谊公司承接,顺谊公司向村委会缴纳租金及土地使用税并继续租赁使用合同中的土地和建筑物。

2.2017年1月,济南市下发关于全面拆除违法建设的通知。2019年,被告王舍人街道办下发了关于全面拆除违法建设的通知,告知建筑物所有人提供建设资料及搬离期限。原告顺谊公司建设的上述房屋在拆除范围内。2019年10月9日,被告王舍人街道办成立的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领导小组向原告顺谊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载明:“违章建筑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市、区两级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筑领导小组的要求,你单位在王舍人街道办事处X村普利斯矿水公司东、路南、高速公路以北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审批手续,属违法违章建设,现令你(单位)于2019年10月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将按相关规定对该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原告顺谊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将可移动物品搬走,拆除了部分钢结构房屋。2019年12月12日,涉案剩余房屋被强制拆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被告王舍人街道办是否对原告建设的房屋实施了强拆行为;2.涉案强拆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原告提交的视频资料能够证明被告王舍人街道办实施了拆除行为,被告王舍人街道办予以认可,其辩称是对村委会所有的43间房屋的残余部分进行了清理,原告自建房屋已自行清理,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王舍人街道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认定被告王舍人街道办对原告建设的房屋实施了强拆行为。关于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程序。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被告王舍人街道办虽然下发了拆除违法建设的通知及《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但被告未履行听取原告陈述和申辩的程序,其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程序违法,故而其实施强拆行为的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但因涉案房屋已被拆除,行政行为不具有被撤销的内容,故应当确认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12月12日强制拆除原告山东顺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X村“普利斯矿水公司”东、路南、高速公路以北的院落内建设的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静

人民陪审员  刘   金   城

人民陪审员  卢   淑   卿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任雅雯书记员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