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顺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不锈钢有限公司、山东顺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1485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309国道天河不锈钢市场1053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艳,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顺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办事处王舍人村鲍贤商务楼C座603室。
法定代表人:魏敬元,经理。
申请人淄博**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顺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1485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11月19日依法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顺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济南济钢支行账户8661********人民币0.00元,于2022年11月22日依法查封担保人王春艳名下坐落于××户【产权证号:0XXXX9】房产及土地。申请人淄博**不锈钢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不锈钢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德忠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