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财保67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不锈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2)鲁0306执保148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山***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现因双方已自行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不锈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及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鲁0306执保148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山***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及账户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雪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