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执恢3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320202196408230017,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执行人:程国中,男,1959年9月5日出生,320223195909057678,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执行人:无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91320200250539105M00,住无锡市锡惠弄**。
法定代表人:程国中。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程国中、无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213民初4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一、程国中于2018年3月25日前归***借款本金300万元,斌支付逾期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二、程国中于2018年3月25日前赔偿***律师损失10万元。三、无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条中程国中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189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950元,由程国中、无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共同负担部分于2018年3月25日前直接支付给***。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我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向无锡市各银行、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全国司法查控系统等部门调查,结果如下:
1、银行存款情况。经向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存款。
2、房产情况。被执行人程国中名下有房产:无锡市新江南花园84-1002房屋、无锡市曹***180-103房产、无锡市东顾巷家园41-3303房产,三处房产均已被我院评估拍卖,参与分配所得价款已发放申请人,共计发放1408409.16元,其中14081元为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评估费,
3、车辆情况。被执行人程国中名下有苏BB××**丰田牌汽车。因无益拍卖,申请人同意不处置该车辆。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意见,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8)苏0213民初4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书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审判长 ***
审判员 尤 祺
审判员 周 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卢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