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金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程国中、无锡金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13执24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
被执行人程国中,男,1959年9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
被执行人无锡金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惠弄24号。
法定代表人:程国中,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程国中、无锡金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8)苏0213民初4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程国中于2018年3月25日前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二、程国中于2018年3月25日前赔偿***律师费损失10万元。三、无锡金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条中程国中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189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950元,由程国中、无锡金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已由***预交,程国中、无锡金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共同负担部分于2018年3月25日前直接支付给***。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无锡市曹张新村180-103、新江南花园84-1002房产,并发还申请执行人1042402.5元。
本院依法到无锡市各银行、无锡市产权监理处、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调查结果如下:
1.银行存款方面,经各银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存款。
2.车辆登记方面,经车辆管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苏B×××××汽车,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查封。
3.房产登记方面,经无锡市产权监理处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房产登记信息。
因被执行人未汇报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处置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213民初4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本案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逾期则视为放弃继续查封。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黎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