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祥福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祥福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民终21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祥福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
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曾井五星花园城B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雷翠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连仕,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8月9日出
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湖南方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祥福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祥福公司)
因与被上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
法院(2018)闽0582民初14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祥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连仕、被上诉人***的委
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祥福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将本案改判或者
发回一审法院进行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祥福公司并没有保管***的执业印章,一审
法院所作的推定无事实与法律依据。首先,***主张其执业印
章由祥福公司保管,但是***一审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执业
印章的存在,并不能证明现在该印章由祥福公司保管这一事实。
***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其次,根据双方《聘用合同》
第六条证书及印章的保管“完成注册后,乙方同意将《注册建造
师注册证书》交由甲方管理,甲方应妥善加以保管。执业印章由
乙方自己保管。”第八条违约责任第3点“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
方的资格证、职称证丢失或吊销;甲方赔偿乙方相关损失……”
可以证实,执业印章是由***保管的。一审判决推定的事实与
此相矛盾,应予纠正。最后,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是相同
的。假设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均由祥福公司保管,祥福公司应会
对二者一并进行延期注册,但祥福公司仅对注册证书进行延期注
册。就此,可以推定***的执业印章是由其自行保管的,与祥
福公司无关。而一审法院径行作出的相关推定错误,无事实与法
律依据,应予纠正。二、祥福公司与***之间签订的《聘用合
同》系无效合同,祥福公司依法不应赔偿***。***挂靠获
利的行为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损害社会利益,双方签订的《聘
用合同》己经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因此,***应就自身错误行为产生的风险自行承担责任,其所
要求的赔偿不应予以支持。退一步讲,即使《聘用合同》有效。
也应该纠正一审法院判决祥福公司应赔偿***的数额。一方面。
***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直到2016年11月9日才对祥福
公司发出《律师函》提及要祥福公司归还证件的情况。由此可知。
在2013年5月16日至2016年11月8日期间,***都是知道
祥福公司使用其证件的情况,并且还配合参加继续教育,在这种
情况下,应视为***同意祥福公司继续使用其证件。基于此。
即使祥福公司要支付赔偿金也应该从2016年11月9日开始起算。
另一方面,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
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在明知挂靠
违法的情况下,仍与祥福公司签订合同,并且违法将证书交付给
祥福公司保管,本身就是存在过错的,***也应就其损失承担
70%的过错责任。一审法院单方面归责祥福公司,其判决显失公
平,依法应予以纠正。
***辩称,一、本案侵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1.《聘用
合同》第三条第2款约定合同期间祥福公司使用***注册证书
仅用于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年检,不需承接工程项目。只有承接
工程项目才需要考B证,按照合同的约定,***无须考B证。
2.合同约定期限仅为一年,即2012年5月16日至2013年5月
15日。合同到期后,***一直要求祥福公司归还自己的二级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等相关证件,并多次
要求祥福公司协助其变更转出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
祥福公司不仅拒不归还、配合,而且在未征得***本人同意的
情况下继续非法延续注册使用***的上述证件至今。3.二级建
造师是要不断参加继续教育才能使用的,祥福公司在长达6年时
间冒充***参加继续教育,弄虚作假,骗取延续注册,藐视国
家法律,侵害***权利,行为恶劣。4.2013年***在长沙更
换新手机号码时,就已告知祥福公司对接人及蔡总,说明原号码
已注销。祥福公司蔡总以证件押在政府退不出来为由拒绝理会黎
伟忠。祥福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短信截屏看不出是谁发到号码
158××××5010,其真实性、合法性均存疑,该短信截屏显示该号
码没有作任何回复,可见***早就没有使用该号码。且该证据
在一审中就可以提交,不能作为新证据。退一步讲,即使该短信
存在,也不能证明***收到该信息,更不能推翻祥福公司侵权
的事实。因祥福公司明知***早已不使用该手机号。5.合同到
期后,祥福公司本应无条件归还***的上述证件,但祥福公司
为了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年检,在***不同意其继续使用上述
证书的情况下非法延续注册,且占用上述证件多年未支付任何报
酬。6.祥福公司辩称***未到祥福公司处转走其证件,这仅是
其侵权的借口。首先,***一直要求祥福公司归还上述证件并
要求配合转出,但祥福公司一直拒绝归还和配合。其次,祥福公
司完全可以注销***的上述证件,祥福公司不但不注销,反而
肆无忌惮的使用,到了2015年竟然非法延续注册。二、祥福公
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返还***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岗位证书等所有相关证件,立即协助黎伟
忠办理转出变更注册手续。三、导致本案侵权的全部过错在于祥
福公司,其应承担从2013年5月I7日起至今因二级建造师资格
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被祥福公司占用而造成***无法执
证上岗就业损失132944元的赔偿责任。四、祥福公司应承担举
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祥福公司在一、二审中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
明自己的抗辩理由,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推翻***的主张。
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祥福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返
还***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及其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岗位证
书等证件;2.祥福公司立即协助***办理二级建造师的转出
变更注册手续;3.祥福公司按照国家统计局每年公布的各行业
平均工资中建筑行业的平均工资标准支付***自2013年3月
起至今因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被祥福公司占用而造成***无法执证上岗就业的经济损失赔
偿金132944元(暂计至起诉之日);4.祥福公司支付***为
追回上述证件而支出的差旅费、食宿费、交通费等必要费用5000
元;5.由祥福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祥福公司于2012年2月11日
签订《聘用合同》一份,约定:1.甲方(祥福公司)有偿使用乙
方(***)证书(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期限为壹年,自注
册到甲方名下之日起(即建设部门网上正式公告之日)起计;合
同期间,甲方承诺乙方注册证书用于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年检。
不需承接工程项目;3.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的注册证书及其他有
关材料。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学历证书、身份证原件应在注册
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交换乙方本人保管;4.甲方同意每
年支付乙方陆仟元证书报酬。甲方确认乙方证书和签订合同后预
付叁仟元证书报酬作为预付款。注册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支
付给乙方第一年证书报酬余款叁仟元整。支付给乙方下一年度证
书报酬与前一年的支付日期一样;5.完成注册后,乙方同意将《注
册建造师注册证书》交由甲方管理,甲方应妥善加以保管,执业
印章由乙方自己保管;6.证书使用期满,双方有意签订续协议。
具体条件由双方另行商议,格式可以采用本合同。2012年2月
11日,***确定收到祥福公司预付款3000元;祥福公司确认
收到***交付的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聘用合
同》约定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再签订合同。除预付款3000元。
祥福公司未支付***其他费用。祥福公司于2015年11月29
日对***的注册二级建造师证书进行延续注册。湖南正旺律师
事务所(后更名为湖南方哲律师事务所)李娟律师于2016年11
月10日向祥福公司寄送《律师函》一份,就双方纠纷函告协商。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1.合同的效力问题,即
祥福公司主张的本案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是否成立;2.祥福公司是
否应返还***除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外的注册证书、执业
印章、岗位证书;3.祥福公司是否应赔偿***就业损失132944
元及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必要支出费用5000元。一、关于聘用合
同的效力问题。因***提起的是侵权责任纠纷之诉,其所主张
就业损失系聘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之后即自2013年5月
16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的损失,并不包含《聘用合同》中祥福
公司未支付的报酬余款3000元,故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的
效力问题与案件的审理无关联性,不予理涉分析。二、关于祥福
公司是否应返还相关证书问题。祥福公司对***提供的《聘用
合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无异议,予以采纳。
可以证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后,***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
书(证书号:051213)交予祥福公司保管事实;祥福公司对二级
建造师注册信息无异议,确认系根据***所交付的二级建造师
执业资格证书由祥福公司支付费用予以注册办理,对该事实予以
确认。***提供的二级建造师注册查询、注册人员信息查询、
二级注册建造师信息查询打印件,经祥福公司质证,对所体现信
息无异议,予以确认,可以证明祥福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将
***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初始注册在其公司(注册证书
编号为048212),于2015年11月29日予以延续注册。虽祥福
公司质证认为,执业印章需要***另行参加考试方能取得,但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九条规定,对批准取得
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予以注册的,即可核发相应的注册证
书和执业印章,且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第三部分“甲方权利
与义务”的第4条、第六部分“证书及印章的保管”等内容均涉
及执业印章核发后的保管问题,祥福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
依据,不予采信,结合案件庭审查明事实,应推定***执业印
章亦被保管在祥福公司处。对***提供的岗位证书查询页面打
印件,因祥福公司对证据真实性不予确认,且该证据未加盖相关
行政部门公章,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定,不予采纳。二级建造
师执业资格证书系***考取所得,相应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是***的执业凭证,均应由***本人保管、使用,祥福公司
无权占有,应予以返还。三、关于祥福公司的赔偿责任问题。本
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之诉,***主张的是自2013年5月16日起
暂计至起诉之日的就业损失,而其提供的《收条》系双方履行《聘
用合同》所支付费用,与案件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提供的《律师函》,经祥福公司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予以采纳;
***提供的以李娟律师名义向祥福公司股东兼监事蔡联启手
机号153××××3888手机所发短信内容,虽祥福公司质证对真实性
不予确认,但***庭审出示了手机原始短信记载,所联系电话
153××××3888亦与审理过程中联系蔡联启的电话一致,对其真实
性予以确认;***提供的以其名义与祥福公司联系的短信截图。
因未提供原始载体,且祥福公司不予认可,不予采纳。通过律师
函及手机短信,可以认定***就案件纠纷联系祥福公司处理。
祥福公司未予以回应的事实。祥福公司自2013年5月16日起无
正当理由占有***的案涉证书,在***通过委托律师采取函
告协商的方式及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后,祥福公司仍不予返
还,对此,祥福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证据9系***自网
上打印形成,是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近几年建筑行业平均工资情况。
不能体现***自2013年5月16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
因案涉证书被祥福公司占用造成的客观损失,与案件不具有关联
性,不予采纳。依照行业惯例,持有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与
不持有此证书从事执业活动,在取得的工资报酬上具有一定的差
额,应当按照此项差额认定******在其所主张的赔偿期间
的经济损失。因此差额未有具体标准予以衡量,参照此期间建筑
行业月平均工资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对本案纠纷发生的过错程度、
原约定“有偿使用”的价格等因素况,酌情按照600元/月标准
计算66个月(自2013年5月16日至2018年11月15日),共
计39600元。证据10,对其中非正式票据的部分,对其真实性
不予确认,不予采纳;对属于正式票据凭证的,对其的真实性予
以确认,且该些票据所体现的支出时间与立案、开庭时间相符。
与案件具有关联性,予以采纳,但该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黎伟
忠支出必要费用5000元及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之目的,参照机
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酌情认定***因本案诉讼支
出必要费用为2000元。综上所述,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
担侵权责任,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二级建造师资
格证书为建筑行业内的执业资格证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
注册方能以建造师的名义执业,且只能受聘于一家单位从事相应
的执业活动。祥福建筑公司未及时归还***二级建造师执业资
格证书,自2013年5月16日起继续占用,并于2015年11月
12日进行延续注册,致使***不能使用注册二级建造师资格
在其他单位从事相关的执业活动,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黎
伟忠关于祥福公司应返还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二级建造师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岗位证书的诉讼请求,因***未能充分
举证证明确已办理岗位证书并由祥福公司保管,就祥福公司应返
还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
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行业惯例,持有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
书从事执业活动与不持有此证书从事劳动,在取得的工资报酬上
具有一定的差额,祥福公司占用***的证书确给***造成一
定损失,应当按照此项差额认定******的经济损失。因此
差额未有具体标准予以衡量,参照此期间建筑行业月平均工资情
况,综合考虑案件情况,酌情按照600元/月标准予以计算66个
月(自2013年5月16日至2018年11月15日),共计39600
元,故对***关于祥福公司应赔偿其就业损失132944元的诉
讼请求,在数额39600元范围内予以支持。***主张为催讨上
述证件而支出差旅费、食宿费、交通费等费用5000元,酌情按
2000元予以支持。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
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
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九十条规定,判决:一、祥福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
还***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证书号051213)、注册证
书(证书编号048212)、执业印章(印章号闽235111248212)。
并协助***办理注册二级建造师证书转出手续;二、祥福公司
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自2013年5月16日至
2018年11月15日期间的经济损失39600元及因案件诉讼支出
的差旅费2000元,合计为41600元;三、驳回***的其他诉
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9元,因适用简易程
序减半收取计1479.50元,由***负担1072元,由祥福公司
负担407.50元。
二审中,祥福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
短信,拟证明祥福公司要求***至公司配合办理建造师变更登
记而***未来的事实。
对一审查明的事实,祥福公司对一审认定其收到***交付
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有异议。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双
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1.祥福公司是否应当向***退
还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并协助办理证
书的转出手续?2.祥福公司是否应赔偿***就业损失39600及
因案件支出的差旅费2000元?
争议焦点一,祥福公司是否应当向***退还二级建造师执
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并协助办理证书的转出手续?
本院认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均系***的执业凭证,应由其本人占用、使用。首先,关于二
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祥福公司一审承认收到***交付的资
格证书,但二审又主张***本人办理注册后即将执业资格证书
原件带回。对此,***否认收回了执业资格证书,祥福公司亦
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祥福公司二审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祥福公司仍应向***返还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其次,关
于***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一审已查明祥福公司将***
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在其公司名下并办理了相应的二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祥福公司对该事实亦无异议,可以认定其仍占
有***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因此,祥福公司应向***返还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第三,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印章。二审中。
双方对于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执业印章后,需本人自行领取这一事
实无异议。因此,执业印章核发后,应由***本人自行领取。
同时,根据双方《聘用合同》第六条之规定,执业印章系由黎伟
忠本人自行保管。因此,***主张祥福公司应返还其二级建造
师执业印章的事实依据不足,在案证据无法证实祥福公司占有黎
伟忠的二级建造师执业印章。祥福公司上诉称其未保管***执
业印章,理由成立,应予采信。一审法院对该事实认定有误,应
予纠正。综上所述,祥福公司未经同意,迄今仍占有***二级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书,理应返还,亦有义务协助黎伟
忠办理相应的证书转出手续。至于祥福公司提交的短信记录拟证
实其已通知***办理转出手续,但在***否认其收到的情况
下,仅凭短信记录亦无法证实***收到相应通知,故祥福公司
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争议焦点二,祥福公司是否应赔偿***就业损失39600及
因案件支出的差旅费2000元?
对此,祥福公司主张双方所签订的《聘用合同》系无效合同。
***就其所受损失无权向祥福公司主张;退一步,即使祥福公
司应赔偿***损失,也应从其对祥福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
归还证件的2016年11月9日开始计算。同时,***应就其过
错承担70%的损失责任。本院认为,无论祥福公司与***签订
的《聘用合同》效力如何,均不能成为祥福公司作为阻却祥福公
司应向***返还相应证书的理由。因此,祥福公司未经***
同意长期占有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书,已然侵害
了***的相关权益,***有权主张从双方约定的期限届满之
日即2013年5月16日开始计算的相应经济损失。即使***直
至2016年11月9日才发职《律师函》,也不能据此认定其同意
祥福公司之前的占用行为。至于具体损失数额,一审法院参照此
期间建筑行业月平均工资情况,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原约定
“有偿使用”的价格等因素,酌情按照600元/月标准予以计算
66个月共计39600元的就业损失,并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差旅费标准,酌情认定***因案件诉讼支出差旅费用2000
元,已将***自身过错因素考虑在内,数额亦在合理范围内。
并无不妥,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祥福公司关于其并未保管***二级建造师执业
印章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其他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
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当,本院依法纠正后予以改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2民初14724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维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2民初14724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福建省祥福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返还***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证书号051213)、
注册证书(证书编号048212),并协助***办理注册二级建
造师证书转出手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5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
1479.50元,由***负担1072元,由福建省祥福建筑发展有限
公司负担40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40元,由福建省祥福建
筑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佳华
审 判 员 孙志坚
审 判 员 王一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赖世耀
书 记 员 赖俊杰
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
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
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
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
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
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
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
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
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
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