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33财保16号
申请人:***,女,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运球,江西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被申请人:梅州市誉海造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城北镇中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205248184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8××××2219)和被申请人梅州市誉海造林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号为6587××××1388)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5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了保全责任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账号为6228××××2219)、被申请人梅州市誉海造林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存款(账号为6587××××1388),金额为人民币3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梅州市誉海造林有限公司的其他等价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