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恒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滦平县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德博骅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承德恒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4执484号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滦平县财政局办公楼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MA07TQH51D。

法定代表人:王铁,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宏伟,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满族,住滦平县。

被执行人:承德博骅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滦平县金沟屯镇下营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39885999XH。

法定代表人:闫秀宇,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金荣,女,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滦平县。

被执行人:***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滦平县滦平镇西瓜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5728099482。

法定代表人:刘小波,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博骅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博骅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冀0824执48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任何一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晓月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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