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恒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特35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滦平镇西瓜园村。
法定代表人:刘小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男,1995年1月10日出生,满族,***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河北兴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女,1990年2月28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陈旭,被申请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到庭参加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撤销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滦劳人仲案字(2021)222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工作时,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法申请人不应当给付其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在职期间未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招标文件预算编制工作。被申请人工作中多次以“我不会”为由拒不完成上级交办任务,违反了申请人处员工管理规定。被申请人在钉钉办公系统、微信群组中以发布公开信的方式发泄其个人情绪并侮辱上级,在申请人内部产生极大影响,严重影响了申请人内部形象。仲裁庭未根据上述事实作出裁决,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该裁决应当予以撤销。
***称,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滦劳人仲案字(2021)222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决结果正确。申请人请求撤销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自2018年8月16日到***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事预算员工作,月工资5000.00元。2020年11月24日***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辞退。***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缴纳了2020年1月至12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没有为***缴纳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于2021年4月9日向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其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为其补缴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8日作出滦劳人仲案字(2021)222号仲裁裁决,裁决:一、被申请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500.00元。此裁决事项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中单位应承担部分,申请人承担个人应缴费部分,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为准。此裁决事项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三、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在工作期间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也无证据证明其辞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因申请人***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仲裁程序中向仲裁机关提供被申请人***每月工资收入的相关证据,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数额5000.00元为基数计算***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数额,并无不当。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滦劳人仲案字(2021)222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滦劳人仲案字(2021)222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申请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00元,由申请人***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薛林儒
审 判 员 徐岩波
审 判 员 袁宝山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艳玲
书 记 员 张 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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