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嘉韵电器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嘉韵电器有限公司与莱州市新视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海港区林铄发型设计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2民初118号
原告秦皇岛市嘉韵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花,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新视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一辰,总经理。
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林铄发型设计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陈立杰。
原告秦皇岛市嘉韵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市新视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海港区林铄发型设计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皇岛市嘉韵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嘉韵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秦皇岛市嘉韵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凤蕊
人民陪审员  王晓楠
人民陪审员  王 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