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嘉韵电器有限公司

某某与固安县百琴湾歌厅、秦皇岛市嘉韵电器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10知民初373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菊叶,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敏,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固安县百琴湾歌厅,经营场所河北省固安县固马路西侧。
经营者:史月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廊坊市广阳区爱民道通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皇岛市嘉韵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红旗路46-2号。
法定代表人:董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娟慧,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固安县百琴湾歌厅(以下简称百琴湾歌厅)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某19年9月11日立案后,经被告百琴湾歌厅申请,本院依法追加秦皇岛市嘉韵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韵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于某19年11月13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菊叶、孙敏敏,被告百琴湾歌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被告嘉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娟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2.判令被告承担其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侵权赔偿责任528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88元,包括公证费500元、包房消费588元(第2、3项诉讼请求合计53888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创作的音乐作品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并被广为传唱。合法出版物《***音乐作品精选集》专辑收录了其创作的部分作品,原告对该出版物之内容享有合法的著作权,针对卡拉0K行业享有完整的著作权。2019年5月16日,原告委托公证人员某1被告经营场所,使用被告经营场所内的设备播放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88首歌曲的音乐作品(具体见起诉状)。原告的音乐作品已经取得作品登记证,且原告对其音乐作品以及该精选集内容从未授权及许可任何卡拉0K经营者进行营业利用。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及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上述作品向消费者提供点唱服务,被告之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依法享有的复制权、表演权、放映权,应当向原告承担包括经济赔偿责任并支付合理开支。《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鉴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中复制权、表演权和放映权。鉴于原告不能证明实际损失,同时亦不能证明被告的获利金额,故,请求贵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赔偿金额。
被告百琴湾歌厅答辩称,2018年11月17日答辩人与嘉韵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购置设备费用650000元。在2019年1月22日又增加了设备及配件,设备款27804元,以上共计677804元,已支付给嘉韵公司。嘉韵公司是所辖全部地区的四位一体金牌服务商,负责雷石产品的系统咨询、产品经销、售后服务、信息反债,并承诺提供持续的技术支持和培训。签订合同时,嘉韵公司也提到其制作的歌库内的曲库都是经过作者同意的,供方是实际安装设备配件VOD点播系统金牌服务商,也是受益人。基于以上事实,综合考虑答辩人经营规模,没有主观恶意,获利也有限,同时被答辩人目前不能证明实际损失,亦不能证明答辩人的获利金额,望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嘉韵公司辩称,1、嘉韵公司和百琴湾歌厅签订的《供货合同》标的物只是KTV包房内点歌系统硬件设备;音响、灯光设备;收银、超市、财务管理系统硬件设备;综合布线及工程安装施工等,不包括本案所涉及歌曲的表演权。2、尽管嘉韵公司和百琴湾歌厅签订的《供货合同》不包括本案所涉及歌曲的表演权,但是嘉韵电器的销售人员和技术人员在销售和安装施工的过程中,已经告知过百琴湾歌厅,歌厅需要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或者歌唱者本人联络授权。3、歌曲表演权需要KTV经营者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或者歌唱者本人联络授权在行业内是大家熟知的情况,作为专业经营KTV的百琴湾歌厅,理应明知。4、嘉韵公司没有实施侵犯原告作品表演权的行为。5、原告诉百琴湾歌厅是侵权诉讼,而被告百琴湾歌厅和被告嘉韵公司是买卖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同案审理。综上,被告嘉韵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证据一、出版物《***音乐作品精选集》。证明原告为作品著作权人,该出版物上标明的ISBN和ISRC码可以证明该出版物为合法出版物,***因此享有该作品上所承载的所有著作权利。证据二、(2019)镇句证民内字第760号公证书,证明***2006年至2013年对涉案的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证据三、(2018)镇句证民内字第1645号公证书。证明涉案法律文书加盖的为***本人的人名章,本案诉讼代表***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证据四、(2019)宁秦证经内字第1658号公证书。证明公证员于某19年5月份到被告的经营场所,通过其经营场所之内的专用点歌设备点播了上述点播了涉案歌曲。以此证明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未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下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及音像制品通过网络下载拷贝或其他形式非法录取点歌系统当中,在其经营场所之内消费者进行使用演唱点播,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该证据同时证明原告实施侵权行为涉及的作品数量和作品名称。证据五、公证费发票和消费小票。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已经发生的合理费用。补充证据一,视频拍摄制作合同书。证明原告***委托北京七彩音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彩音符公司)拍摄制作的MTV、MV的著作权归原告***本人享有。补充证据二、(2019)镇句证民内字第1897号公证书。证明***委托七彩音符公司拍摄制成的MTV和MV的著作权归***本人所有,并证明***除委托七彩音符公司之外,未委托其他任何第三人再进行其音乐作品的拍摄制作行为。补充证据三、(2019)镇句证民内字第1896号公证书。证明七彩音符公司已明确声明并确认其受***委托拍摄制作的MTV、MV的著作权约定由***本人享有。补充证据四、是***于某19年4月18日在法制日报刊登的声明证明***从未授权或许可除七彩音符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其音乐作品,拍摄、制作MTV、MV。
被告百琴湾歌厅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不认可。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认为作品登记证必须缴纳登记费,未缴纳登记费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证据三、四和补充证据一、二均没有公证人员的资格证书,不予认可。对证据五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对补充证据一不认可。对补充证据四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补充证据均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
被告嘉韵公司对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其认为所有证据与嘉韵公司不具有关联性,原告证据四确定的侵权人不是嘉韵公司。
被告百琴湾歌厅提交证据,证据一、北京雷石天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授权证书一份,固安36间KTV设备简介23张。证明被告嘉韵公司经授权,雷石为VOD点播系统在河北所辖全部地区的四位一体金牌服务商,被告百琴湾歌厅的所有设备、歌曲都是嘉韵公司提供。证据二、供货合同一份。证明被告百琴湾歌厅与嘉韵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证据三、固安36间KTV清单汇总表11张,嘉韵公司提供的电器、工程、销售单一份。证明歌曲由嘉韵公司提供,百琴湾歌厅经营者史月支付给嘉韵公司677800元。证据四、固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账明细2张、业务系统屏幕打印凭证3张。证明史月民实际支付给嘉韵公司歌曲库费、设备及配套费共计677800元。
原告对百琴湾歌厅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四份证据真实性均没有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嘉韵公司与本案没有关联。
被告嘉韵公司对百琴湾歌厅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嘉韵公司确实收到该笔货款,但不认可百琴湾歌厅的证明目的。
被告嘉韵公司未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公证,或与公证内容有关联,本院确认其证据的真实性。原告、嘉韵公司对百琴湾歌厅提交证据的真实性认可,本院对百琴湾歌厅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上述公证书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申请人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向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以下简称秦淮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秦淮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于某19年5月16日,公证员与委托代理人来到被告营业地点。公证人员使用自己的诺基亚手机对上述场所的外观进行拍照,进入包间后首先对拍摄使用的手机内存情况进行清洁度检查,经检查,该OPPO手机未安装SIM卡、未连接互联网、手机蓝牙功能未打开、视屏设置为SD卡优先保存。在公证人员某2,委托代理人对此SD卡进行了格式化操作,经公证人员某3确认,该SD卡内无内容。随后,委托代理人在包间内的点歌系统查找、点播相关歌曲,委托代理人使用上述手机对点播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了不间断录制。之后,将现场拍摄所得视频刻录制成光盘,并经公证员核对无误。该视频中包括了88首歌曲,具体为:1、《小三在偷偷的哭》;2、《爱上一个人好累》;3、《听情歌忘了她》;4、《为你停留》;5、《火辣辣》;6、《放弃后的心疼》;7、《微信爱》;8、《白头偕老》;9、《丢弃的玫瑰》;10、《别把我的心带走》;11、《红颜你我》;12、《生意兴隆》;13、《情泪》;14、《后海酒吧》;15、《说说爱情》;16、《忘记你还需要多久》;17、《分手》;18、《那天很冷》;19、《甜蜜爱情》;20、《让我一生爱着你》;21、《网络真情也有我和你》;22、《忘了伤忘了痛》;23、《不想一个人睡》;24、《情义好兄弟》;25、《忘了伤悲》;26、《等她》;27、《你幸福我快乐》;28、《谁来偷走我的爱》;29、《偷偷的哭》;30、《有钱就爱你》;31、《男人就是累》;32、《爱上离婚的女人》;33、《爱情断了线》;34、《离开你我哭了》;35、《爱上负心的人》;36、《我的爱永远陪着你》;37、《把爱给了你》;38、《小花》;39、《你爱了吗》;40、《水是冰的眼泪》;41、《为什么伤害我》;42、《放手》;43、《一直往前闯》;44、《我的小女人》;45、《做兄弟》;46、《逃不脱对你的爱》;47、《含泪做朋友》;48、《没你我和别人睡》;49、《草原姑娘》;50、《我是真的疼着你的人》;51、《或许是我不懂得爱你》;52、《就让我寂寞吧》;53、《你是我的女人》;54、《谁能给我一个温暖的家》;55、《丢了爱情怎么走》;56、《爱需要满分》;57、《爱的旅程》;58、《我的红颜》;59、《有爱就有方向》;60、《我很想唱一首动听的歌》;61、《当初是我错了》;62、《宠你疼你不惯你》;63、《别掉眼泪》;64、《好人难当》;65、《我把爱情看的过于简单》;66、《相爱永远在一起》;67、《darling我爱你》;68、《真男儿》;69、《亲爱的女人不要流泪》;70、《想你》;71、《爱了很久痛了很久》;72、《等到山花开》;73、《相爱》;74、《我爱你》;75、《亲爱的》;76、《有点懵》;77、《左手摸右手》;78、《曾经受伤过》;79、《完美人生》;80、《快手有毒》;81、《幺妹子》;82、《我要飞》;83、《飘逸的云》;84、《爱是折磨》;85、《爱的残酷》;86、《蒙圈了》;87、《风雪情》;88、《天堂的呼唤》。消费小票显示本次消费金额为588元,因本次公证原告支出500元公证费。
另查明,北京雷石天地电子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石公司)授权被告嘉韵公司为雷石VOD点播系统在河北所辖全部地区的四位一体金牌服务商,负责雷石产品的系统咨询、产品经销、售后服务等。2018年11月17日嘉韵公司与百琴湾歌厅签订供货合同约定,嘉韵公司为百琴湾歌厅固安36间KTV包房点歌、音响、灯光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及维保。百琴湾歌厅共向嘉韵公司支付费用677800元。出售设备硬盘中含有歌曲库,系统升级时下载新歌曲。双方合同中未载明播放歌曲支付费用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是否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二、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著作权及相应权益;三、如构成侵犯著作权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一、关于原告***是否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原告提供了由国家版权局出具的其94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著作权登记证书经江苏省句容市以(2019)镇句证民内字第760号公证书予以公证,故本院对***享有94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音像制品的权利,从涉案的音像制品的内容来看,所收录的歌曲均为图片和风景、***本人的演唱组合等,达不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的水准,不能构成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的作品”,只能作为与“作品”相对应的邻接权,即原告只能享有该专辑的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该专辑的ISRC码和封面上标注著作权人为***,能够说明***享有专辑中歌曲的音乐作品词曲作者的权利,或者***另享有该专辑的制作者的相应权利。原告提供的《***音乐作品精选集》的DVD中标注ISBN码,未查询到相应信息,且该出版物未曾公开出版发行,所以该专辑不应为合法且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不具备权属公示效力。综上,原告主张《***音乐作品精选集》的音像制品权利为录音录像者权利,其要求予以保护于法无据。
二、被告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权及相应权益问题。
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音乐作品的表演权,音像制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著作人权利包括表演权。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故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能够控制机械表演行为。本案中,被告百琴湾歌厅利用机器设备对涉案音乐作品予以公开播放,且具有营利性质,构成机械表演,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应该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否则,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但是,著作权法并未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表演权,所以,本案中,不会构成对音像制品制作者表演权的侵犯。关于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本案中,不会发生对音乐作品词曲的复制,只能是原有的录音、录像制品包含的声音和画面固定在另一载体之上的复制。当然,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是享有复制权的。但是,如上述,原告不享有合法的音像制品制作者权利,且其并没有对其出版物公开发行,原告指责“被告在未经许可未缴纳使用费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下载或其他形式非法将MTV复制下载到其播放器中进行放映”,无事实依据。被告百琴湾歌厅作为KTV经营者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实施复制行为。再有,根据所公证的对被告播放的音像所制作的光盘显示,歌曲画面与原告提供的《***音乐作品精选集》画面绝大部分明显不同,显然不构成对涉案音像制品复制。故,原告所主张被告侵犯其复制权不成立。关于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如上述,音像制品达不到独创性的水准,构不成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原告即便作为录音录像制作者,也不会享有放映权。综上,原告所主张的被告百琴湾歌厅侵犯其著作权的表演权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侵犯其复制权和放映权,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嘉韵公司向百琴湾歌厅出售设备、提供服务等经过雷石公司的授权,被告百琴湾歌厅在经营场所通过点歌系统播放原告作品进行营利性经营,与被告嘉韵公司无关。
三、关于被告百琴湾歌厅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告百琴湾歌厅侵犯原告享有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亦未提供被告百琴湾歌厅因侵权的获利情况。根据法定赔偿原则,综合考虑涉案音乐作品的性质及知名度、被告百琴湾歌厅的经营规模、消费水平、卡拉OK经营业的特点等因素,对赔偿损失的赔偿数额,每首歌曲酌定赔偿100元,即被告百琴湾歌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800元;对原告主张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公证费500元,取证支出(包房消费)588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固安县百琴湾歌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其经营场所立即停止使用并删除原告***88首音乐作品(具体见事实查明部分);
二、被告固安县百琴湾歌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8800元及合理开支1088元,以上共计988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7元,由原告***负担947元,由被告固安县百琴湾歌厅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梁志斌
审判员  马 兰
审判员  杨立军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