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嘉韵电器有限公司

某某与固安县百琴湾歌厅、秦皇岛市嘉韵电器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10知民初199号
原告:苏梦,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梦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安县百琴湾歌厅,经营场所河北省固安县固马路西侧。
经营者:史月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廊坊市广阳区爱民道通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皇岛市嘉韵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红旗路46-2号。
法定代表人:董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娟慧,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梦与被告固安县百琴湾歌厅(以下简称百琴湾歌厅)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经被告百琴湾申请,本院依法追加秦皇岛市嘉韵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韵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梦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梦想,被告百琴湾歌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被告嘉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娟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2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88元(包括公证费500元、取证费588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苏越,是《黄土高坡》等38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曾担任中央电视台春节晚会艺术总监等职,多次担任国内外重大艺术奖项评委。苏越创作的歌曲多次获得过全国及国际比赛的多项大奖,在第六届CCTV—MTV音乐盛典上,苏越凭《姐妹弟兄》获得最佳作曲奖,在中国音乐界享有盛誉。2018年8月22日,苏越在北京市去世。原告苏梦系被继承人苏越的妹妹,法定继承了苏越上述38首歌曲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并于2018年12月11日办理了继承公证。因此,原告苏梦有权继续行使苏越上述歌曲的著作财产权被侵害之救济权。
2019年5月16日,原告委托公证人员某被告经营场所,使用被告经营场所内的设备播放了苏越享有著作权的37首歌曲的音乐作品(具体见被告侵权公证书歌曲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被告在其经营场所通过专用设备,以卡拉0K的方式向消费者公开播送上述涉案歌曲,被告这种使用方式已经构成对涉案作品的表演,同时具有营利性质且未经许可、未支付使用费,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作品表演权,应当向原告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支付合理开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四:依法保护企业家的知识产权,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
鉴于原告目前不能证明实际损失,同时亦不能证明被告的获利金额,故原告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赔偿金额。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百琴湾歌厅答辩称,2018年11月17日答辩人与嘉韵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购置设备费用650000元。在2019年1月22日又增加了设备及配件,设备款27804元,以上共计677804元,已支付给嘉韵公司。嘉韵公司是所辖全部地区的四位一体金牌服务商,负责雷石产品的系统咨询、产品经销、售后服务、信息反债,并承诺提供持续的技术支持和培训。签订合同时,嘉韵公司也提到其制作的歌库内的曲库都是经过作者同意的,供方是实际安装设备配件VOD点播系统金牌服务商,也是受益人。基于以上事实,综合考虑答辩人经营规模,没有主观恶意,获利也有限,同时被答辩人目前不能证明实际损失,亦不能证明答辩人的获利金额,望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嘉韵公司辩称,1、嘉韵公司和百琴湾歌厅签订的《供货合同》标的物只是KTV包房内点歌系统硬件设备;音响、灯光设备;收银、超市、财务管理系统硬件设备;综合布线及工程安装施工等,不包括本案所涉及歌曲的表演权。2、尽管嘉韵公司和百琴湾歌厅签订的《供货合同》不包括本案所涉及歌曲的表演权,但是嘉韵电器的销售人员和技术人员在销售和安装施工的过程中,已经告知过百琴湾歌厅,歌厅需要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或者歌唱者本人联络授权。3、歌曲表演权需要KTV经营者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或者歌唱者本人联络授权在行业内是大家熟知的情况,作为专业经营KTV的百琴湾歌厅,理应明知。4、嘉韵公司没有实施侵犯原告作品表演权的行为。5、原告诉百琴湾歌厅是侵权诉讼,而被告百琴湾歌厅和被告嘉韵公司是买卖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同案审理。综上,被告嘉韵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原告苏梦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证据一、句容市公证处(2017)镇句证民内字第2284号公证书。证明涉案歌曲均取得版权局核发的《作品登记证书》,苏越为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证据二、镇江公证处(2018)镇镇证民内字第3922号公证书。证明苏越于2018年8月22日在北京市死亡,苏越的妹妹苏梦继承了苏越38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证据三、镇江公证处(2018)镇镇证民内字第3931号公证书。证明1、苏梦因继承苏越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继续授权方三林代理进行著作权侵权的诉讼维权,并有权在本次诉讼中使用苏梦本人的人名章;2、本案法律文书同时加盖方三林人名章与苏梦人名章方具有法律效力;3、方三林有权代收取本案赔偿款项。证据四、镇江公证处(2018)镇镇证民内字第3930号公证书。证明本案法律文书加盖的为苏梦本人的人名章。证据五、镇江公证处(2017)镇镇证民内字第2429号公证书。证明本案法律文书加盖的为方三林本人的人名章。证据六、江苏省句容市公证处(2017)镇句证民内字第2102号公证书。证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对苏越的诉讼没有异议,进一步证明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证据七、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2019)宁秦证经内字第1657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侵权事实以及被告侵犯原告作品表演权所包括具体歌曲名称和数量。证据八、公证费发票和消费小票。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已经发生的合理费用。
被告百琴湾歌厅质证认为,证据一至六的真实性不认可,公证书均没有公证人员的资格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证据一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作品登记证书必须缴纳登记费,原告没有缴纳登记费,不具有法律效力。证据七的质证意见和证据一至六的意见一样。证据八真实性没有异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被告嘉韵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到证据六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嘉韵公司不具有关联性,证据七和八真实性没有异议,同样与嘉韵公司不具有关联性。公证处的人员在做证据保全的时候,所到的场所为百琴湾歌厅,与嘉韵公司无关。
被告百琴湾歌厅提交证据,证据一、北京雷石天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授权证书一份,固安36间KTV设备简介23张。证明被告嘉韵公司经授权,雷石为VOD点播系统在河北所辖全部地区的四位一体金牌服务商,被告百琴湾歌厅的所有设备、歌曲都是嘉韵公司提供。证据二、供货合同一份。证明被告百琴湾歌厅与嘉韵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证据三、固安36间KTV清单汇总表11张,嘉韵公司提供的电器、工程、销售单一份。证明歌曲由嘉韵公司提供,百琴湾歌厅经营者史月支付给嘉韵公司677800元。证据四、固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账明细2张、业务系统屏幕打印凭证3张。证明史月民实际支付给嘉韵公司歌曲库费、设备及配套费共计677800元。
原告对百琴湾歌厅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四份证据真实性均没有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嘉韵公司出售的设备及软件不包括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歌曲及歌曲的使用权。
被告嘉韵公司质证认为,百琴湾歌厅四份证据真实,嘉韵公司确实收到该笔货款,但四份证据不能证明买卖的设备及配套软件中包括案涉歌曲的表演权。
被告嘉韵公司申请证人赵某、闫某出庭,证明嘉韵公司在销售以及后期的安装施工过程中,相关的销售人员和技术人员已经明确告知过百琴湾歌厅的工作人员,曲库当中的歌曲所涉及到的表演权不在供货合同的标的范围内,需要百琴湾歌厅与相关的权利人联络授权后使用。
原告对证人陈述的内容无异议,被告百琴湾歌厅认为证人是被告嘉韵公司的销售人员和技术人员,对证人证言的三性均不认可。
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经公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嘉韵公司对百琴湾歌厅提交证据的真实性认可,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嘉韵公司申请出庭的证人是公司的销售人员和技术人员,与嘉韵公司有利害关系,对其证人证言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8日,苏越向国家版权局对《黄土高坡》等38首音乐作品进行了登记,国家版权局出具了《作品登记证书》。2017年12月22日,江苏省句容市公证处对于申请人方三林申请的复印件与国家版权局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相符进行了公证,出具了(2017)镇句证民内字第2284号公证书。
2018年8月22日,苏越在北京市去世。原告苏梦系被继承人苏越的妹妹,法定继承了苏越上述38首歌曲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江苏省镇江市镇江公证处于2018年12月11日出具了(2018)镇镇证民内字第3922号公证书,办理了继承公证。
2017年5月16日,江苏省镇江市镇江公证处对方三林的人名章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7)镇镇证民内字第2429号公证书。2018年12月12日,江苏省镇江市镇江公证处对苏梦的人名章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8)镇镇证民内字第3930号公证书。2018年12月12日,苏梦(委托人)为方三林(受托人)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内容记载,委托人因继承了先兄苏越38首歌曲的著作权,委托人愿意继续遵照苏越生前给予受托人的授权内容,继续授权受托人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对中国范围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侵犯著作权的卡拉OK经营者、网站、移动通信运营商、APP运营商、音像制品制作者或出版者、图书经营者或出版者、电影电视剧以及其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制片人及其他各色人等的侵犯行为调查取证、选聘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授权范围如下:一、调查取证的授权范围(包括5项)。二、选聘诉讼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受托人有权使用委托人的私人印鉴向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向诉讼代理人传达委托人给予诉讼代理人的下列授权:(一)第一审诉讼程序的授权范围:起诉(含撤回起诉);申请财产保全;陈述事实;提交证据;辩论;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与被告和解;接受被告或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履行生效的裁判书、调解书或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包括:接受被告或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支付的现金或其他财产、为被告或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指定收款人);接受法院退还的案件受理费或其他诉讼费。(二)第二审诉讼程序的授权范围……;(三)强制执行程序的授权范围……。三、管理或转委托第三人管理委托人所有的38首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机械表演权(即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四、接受执行款的收款账户等信息。五、为便于受托人及时行使代理权以及及时向受托人先聘的诉讼代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已经将自己的私章交由受托人使用。方三林在本《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内在任何文件上的盖章等同于委托人盖章。该私章的保管和使用责任由受托方全权负责,如果该私章使用在本委托协议规定之外的任何地方,委托人均不予以承认,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均由受托方承担。为确保委托人的私章不被他人使用,任何以委托人名义对外使用的文件,比如:民事起诉状、授权委托书、上诉状、强制执行申请书、指定收款函等诉讼和非诉讼文件,必须同时加盖受托人(方三林)的私章方为有效。六、受托人可以转委托第三人行使本《授权委托书》第一、三项代理权。转委托时间不能超过本委托书约定的授权期限时间。发生转委托后,受托人应在7日内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委托人告备其详细情况。七、授权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附:1、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作品清单(黄土高坡等38首作品清单)。2018年12月12日,江苏省镇江市镇江公证处对苏梦的委托进行了公证,出具了(2018)镇镇证民内字第3931号公证书。
2017年11月13日,音著协出具《情况说明》:“就我会会员苏越在全国各地提起的维权诉讼,我会的意见是:依据苏越与我会签订的合同,合同对苏越的诉权没有限制,苏越有权提起诉讼,我会不持异议。”
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向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2019年5月16日,公证处人员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去被告处进行了保全公证,在被告百琴湾歌厅经营包间内的点歌系统中查找到侵权作品数量为苏越词曲10首,苏越曲27首,合计37首,并取得消费票据一张,金额588元。2019年6月3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出具了(2019)宁秦证经内字第1657号公证书,公证费500元。
另查明,北京雷石天地电子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石公司)授权被告嘉韵公司为雷石VOD点播系统在河北所辖全部地区的四位一体金牌服务商,负责雷石产品的系统咨询、产品经销、售后服务等。2018年11月17日嘉韵公司与百琴湾歌厅签订供货合同约定,嘉韵公司为百琴湾歌厅固安36间KTV包房点歌、音响、灯光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及维保。百琴湾歌厅共向嘉韵公司支付费用677800元。出售设备硬盘中含有歌曲库,系统升级时下载新歌曲。双方合同中未载明播放歌曲支付费用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苏梦主体是否适格;2、被告百琴湾歌厅、嘉韵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关于原告苏梦主体是否适格。1、苏越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苏越创作了《黄土高坡》等38首音乐作品,后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从现有证据看,可以认定苏越对于《黄土高坡》等38首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权中包括表演权等相关权利。2、《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提交了音著协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依据苏越与音著协签订的合同,合同对苏越的诉权没有限制,苏越有权提起诉讼,音著协不持异议。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苏梦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了苏越对于《黄土高坡》等38首歌曲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故苏梦主体适格。
关于二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侵权责任承担。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九)项规定,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权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机械表演是将对作品的表演使用机械设备予以公开播放的行为,不包括公开放映电影和通过广播传播作品的行为。被告百琴湾歌厅作为营利性主体,通过营业场所提供的相关设备播放著作权人的作品侵害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被告百琴湾歌厅在营业场所提供的点唱系统是其经营范围的主要部分,其通过播放作品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等,目的是为了营利。消费者向被告百琴湾歌厅支付费用,主要是通过其提供点唱设备中的作品进行消费。故被告百琴湾歌厅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故,原告要求被告百琴湾歌厅承担停止侵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2、被告嘉韵公司向百琴湾歌厅出售设备、提供服务等经过雷石公司的授权,设备硬盘中带有歌曲曲库属于著作权中复制权的内容。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作品表演权,与被告百琴湾歌厅在经营场所通过点歌系统播放原告作品进行营利性经营有关,与被告嘉韵公司无关。3、赔偿数额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犯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经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确认侵权作品数量为苏越词曲10首,苏越曲27首,合计37首。本案中,原告未提交相关实际损失或者被告百琴湾歌厅违法所得的证据。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百琴湾歌厅经营地点,再结合涉案作品的类型、数量、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苏越在国内音乐界的知名度,酌定赔偿9400元。原告主张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取证费588元,超出了合理消费,本院酌定200元。公证费500元有公证处出具的票据,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合计101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固安县百琴湾歌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苏梦享有作品表演权的行为;
二、被告固安县百琴湾歌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梦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100元;
三、驳回原告苏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元,由原告苏梦负担218元,被告固安县百琴湾歌厅负担1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立军
审判员  梁志斌
审判员  马 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