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02民初8453号
原告:秦皇岛市嘉韵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秋。
被告:新视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秦皇岛市嘉韵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新视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嘉韵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秦皇岛市嘉韵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张伶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