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02民初10469号
原告:秦皇岛市嘉韵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花,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嘉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秦皇岛市嘉韵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嘉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后。原告***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市嘉韵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元,由原告秦皇岛市嘉韵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