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民初1664号
原告:南阳市驰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紫金路与北四环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670091511B。
法定代表人:汪丽。
被告:西峡县众德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产业集聚区五里桥镇茨梅寺村。
法定代表人:殷花各。
原告南阳市驰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峡县众德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同日原告南阳市驰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驰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为由,原告自愿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驰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阳市驰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饶江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元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