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五华县益农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五华分公司与广东省五华县益农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4民终4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五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4YA2285031U,住所地五华县×××××××××××。
负责人:颜建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政,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五华县益农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36H,住所地五华县××××××。
法定代表人:李文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宗燎,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五华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五华县益农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2020)粤1424民初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广东省五华县益农发展有限公司诉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五华分公司停止占用五华县××××等17个小区的皮线光缆,予以返还并赔偿损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五华分公司对此有异议,认为其在涉案小区投资建设有皮线光缆,不存在占用行为。对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五华分公司是否存在占用广东省五华县益农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的皮线光缆的行为及如果存在占用情况的话,实际占用的户数多少,是本案的基本事实。一审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五华分公司有异议,又未经核实的情况下,仅根据广东省五华县益农发展有限公司单方制作的统计清单,认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五华分公司存在占用行为并据此认定占用户数及损失金额,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2020)粤1424民初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五华分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6641.56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孟棋
审判员  黄莉芬
审判员  罗锡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红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