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23民初135号
原告:江西省安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龙津镇向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7363531836。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江西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义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龙津镇建设西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31471214X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安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义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安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安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安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江西省安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