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23执8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执行人:江西省安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被执行人:万镁,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执行人:张长平,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安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万镁、张长平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赣0123执8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继安
审判员 陈立龙
审判员 熊三恩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余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