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江西省安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23执8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执行人:江西省安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被执行人:万镁,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执行人:张长平,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安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万镁、张长平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赣0123执8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继安
审判员  陈立龙
审判员  熊三恩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余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