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23执8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执行人:江西省安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执行人:万镁,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执行人:张长平,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当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安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万镁、张长平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2022)赣0123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依法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安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万镁、张长平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7.677667万元及利息、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江西省安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万镁、张长平与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继安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