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强盛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五华县强盛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保80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7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代理人:赵东川,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戬,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168号佳嘉豪上午大厦1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4132XC。
法定代表人:杨小山。
被申请人:五华县强盛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水寨镇前进街57号,组织机构代码66146429-1。
法定代表人:曾桓强。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五华县强盛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五华县强盛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47986元的财产,并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财产。2015年12月9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致函我院,请求我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我院已作出相应裁定。现申请人**提出继续查封被申请人五华县强盛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47986元的财产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五华县强盛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47986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丽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黄家敏